2017年11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對砂石(天然砂、卵石、機制砂石)征收資源稅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及征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資源稅。對于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從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減征20%資源稅。
01:對砂石等征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資源稅
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時,財政部、稅務總局列明了20多種主要礦產品稅目,其他礦產品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為保持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征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對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中非金屬礦產,礦物類,石灰巖,5%-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非金屬礦產,巖石類,砂石(天然砂、卵石、機制砂石),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
02:對從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減征20%資源稅
《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
一是考慮到衰竭期礦山開采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
二是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
三是考慮到油氣生產、運輸過程中需耗用油氣資源的工藝特點,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油氣免稅;
四是考慮到深水油氣勘探開發技術復雜、投資大、風險高,為支持深水油氣勘探開發,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油氣減征30%資源稅;
此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03:關于征稅對象
《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原礦和鹽。考慮大部分礦山企業實行采礦、選礦一體化生產并主要銷售選礦產品,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政策明確,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產品,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礦產品是指原礦和選礦產品。
04:關于計征方式和應納稅額
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后,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已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難以控管的少數應稅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計算;對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其中,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根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不同形態,分別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原礦、選礦和鹽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確定。